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图 示 手机阅读 分享 总目录 问题反馈

 

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 既有建筑改造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、审查及验收,应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(整、局部改造和纯内部装修)确定相应的适用标准。

5.1.2  有建筑改造的防排烟系统,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,宜优先采用然通风或自然排烟方式。

5.1.3  造后防烟、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筑内火灾烟气的蔓延、保障人员安全疏散、有利消防救援的要求。

5.1.4  造后防烟、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,系统中的管道、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正常使用的要求。

5.1.5  于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,当按现行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,可根据该场所的火灾规模和建筑空间形态,采用《消防安全工程》GB/T 31593 的方法进行专项分析研究,提出合适的造措施。

条文修订说明

5.1.1  考虑到既有建筑不同的情况,既有建筑改造防烟和排烟系统的设计、审查及验收适用的标准,很难全部采用现行标准,而应根据不同的改造形式分别确定,改造形式按建筑专业分类。

5.1.2  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,应优先采用相对简便、可靠性较高的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方式。

5.1.3~5.1.4  结合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,明确防烟、排烟系统设计目标及系统功能保证措施。

5.1.5  既有建筑改造中的一些重要的高大空间场所,如完全按现行标准执行可能会存在较大困难,因此,在保证其整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,可采用消防安全工程学的方法解决实际问题

 

目录导航